
经查,事发时,第二辆车上共载5人,均在陕西交控集团白泉分公司白河路产养护管理中心担任过重要岗位。该车驾驶人肖某不仅醉酒、超速驾车,事发后还涉嫌肇事逃逸、串通“顶包”、销毁有关证据等行为。除驾驶人外,事发时第二辆车上另两人也被公诉机关起诉。其中公诉机关指控,第二辆车上的薛某旭曾参与销毁有关证据,并给他人做思想工作,替肖某“顶包”。公诉机关认为,薛某旭与驾驶人肖某构成共同犯罪。
薛某旭不仅是车辆所有人,事发时,担任陕西交控集团白泉分公司白河路产养护管理中心主任。 今年3月26日,有关案件在安康市旬阳市人民法院开庭。被告人薛某旭当庭否认公诉机关指控。被害人家属表示,不寻求谅解,只求法院重判。来源:上游新闻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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